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个人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但不注册合伙企业,而是借用某个合伙人的其他营业执照,以个体户或其他企业等形式进行经营。
个人合伙协议的约定往往比较笼统,经营管理也不规范,特别是财务制度和财务资料欠缺。当出现纠纷需要分割合伙财产时,根据证据规则,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有义务提供齐全的财务资料,如未能提供财务资料导致无法审计,将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责任。
一、最高院案例1
(2019)最高法民申3369号,高国栋、刘玉梅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
陈庆雄、陈庆锐诉请高国栋分割其占有的合伙财产,因合伙财务账册缺失,一审法院曾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账,各方对对方提供的账目凭据不予认可,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共识。一审法院亦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因财务资料不全致无法审计,无法进行合伙清算。高国栋负责合伙财务工作,未能妥善保管财务资料,且长期占有合伙财产,其以合伙财产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为由阻止对合伙财产的分割,二审判决基于公平原则,在扣除相应费用支出后,对合伙现有财产进行分配,并无不当。
二、最高院案例2
(2018)最高法民申170号,陆晓红、张家良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
关于陆晓红应否返还张家良344万元投资款问题。张家良与陆晓红的合伙协议于2014年3月13日解除,张家良、陆晓红应当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分割合伙财产。一审法院委托南通新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福来顿会所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但因陆晓红未能提供福来顿会所完整的会计报表、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必要资料,导致该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陆晓红作为合伙事务中负责经营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审计的必要资料,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陆晓红对张家良在案涉合伙中投入430万元及上述款项已用于福来顿会所装修并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在因陆晓红未能提供福来顿会所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情形下,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陆晓红应返还张家良投资款430万元的80%,即344万元,也无不当。陆晓红主张合伙期间福来顿会所经营亏损,一、二审法院酌定陆晓红返还张家良80%投资款过高,但其未能就其主张的经营损失提供证据证实。由此,陆晓红关于一、二审法院判令其返还张家良投资款344万元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配资炒股门户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